2007年6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员工的雇员受工伤谁来赔?
破解这个问题有一个关键点:受雇之初就要明确劳动关系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叶长杉 张妙法 配图:毕传国

  受雇于老乡的她在工作时伤了眼睛,工伤索赔却卡在了“身份”的确认上,因为雇她的那个老乡既是这家公司的职工,又向公司承包下了这一部分工作。要弄明白该向谁进行工伤索赔,就得先弄清楚她到底算是老乡的雇工还是公司的职工。

  起因:员工雇来的员工受了伤
  某机电公司是一家机电设备制造、加工企业,而杨林则是无营业执照、无机电生产许可证的个人。
  去年2月10日,杨林与机电公司签了劳动合同,约定自2006年2月11日至2007年1月底为该公司工作。同日,双方又签订了承包合同,约定由杨林承包该公司的电机嵌线工作,嵌线小工也都由杨林负责招聘并管理,工作场所及材料则由机电公司提供,机电公司每月付给嵌线小工的生活费总计4000元(每人每月由杨林暂付生活费500元)。同时,双方还约定,如果嵌线小工在工作中出事,归杨林负责,与机电公司无关。
  王仕清就是被杨林招用为电机嵌线工的。由于原本就相识,他们只口头约定了工资按件计酬,杨林每月付给王仕清700元生活费。
  谁知,上工仅两个月,2006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,王仕清就发生了意外——她嵌线时不慎被老虎钳戳伤了左眼,经治疗后还是留下了终身残疾。

  纷争:老板的老板是不是老板
  当时,杨林和机电公司都付了一部分王仕清的医疗费用,但医疗基本结束后,王仕清没有向杨林提出赔偿要求,而是向机电公司主张工伤赔偿。矛盾便在此时产生了:机电公司否认与王仕清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所以,对她的请求不予理会。
  2006年5月22日,王仕清向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。7月24日,该局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、不确定劳动关系不能作出工伤认定为由,中止了工伤认定。于是,8月1日,王仕清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她与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  9月22日,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:王仕清受伤时与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是,机电公司对裁决不服,诉至温岭法院,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决,确认该公司与王仕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  结论:员工的雇工也是职工
  温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机电公司与杨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了劳动期限、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等,所以机电公司与杨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据此可认定杨林是机电公司的职工,受机电公司的管理。
  同时,杨林又与机电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,这种承包行为是企业内部的承包,其承包的业务仍是企业内部业务的组成部分,杨林因承包招收的小工也要受企业的管理,应属企业职工的范畴。更何况,杨林付给小工的生活费也是由公司统一支出的。因此,王仕清和机电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。
  于是,温岭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,确认王仕清受伤时与机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驳回了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。目前,王仕清已经再次提起了的工伤认定申请。

  维权观点
  打工时要有“身份意识”
  通过此案,法官提醒外出谋生的农民工朋友,打工时要有“身份意识”。也就是说,受雇时必须确立劳动关系,最好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,即使难以签订劳动合同,也要留一些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。否则,一旦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或碰到其他需要维权的事情时,就难以与业主交涉,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。